为进一步维护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快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市场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近日省民政厅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0月1日施行,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名单管理、惩戒实施、名单移出等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具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由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其列入养老服务领域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并在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以及从事养老服务行业、担任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等方面实行限制。9种情形具体为:存在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情节严重的;存在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参加年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办法》规定,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再次出现应当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或者有效期满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整改不到位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养老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满2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完成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完成整改的,可以修复信用,提前申请移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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